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并且,因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因此,社保补缴没有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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