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的范围有:
1. 山区、丘陵区;
2. 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
3. 平原区;
4. 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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