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
(2)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为驰名的地方特产。
只有当满足以上条件时才会享有产地标记权
【法律依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原产地标记的申请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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