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十天可以探视一次。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会见。每次会见不超过10分钟,会见人员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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