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冷静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进行分组审议,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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