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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