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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