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一般是公告送达两次,即公告送达起诉状、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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