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
1.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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