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具体要件:
1. 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 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 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 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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