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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