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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