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女方经常会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这个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该赔偿项目,因此法律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一方自愿给另一方经济补偿金以达到分手的目的,法律是不会禁止的也不会干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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