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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