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每件交纳1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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