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变更是信托设定后,对原委托内容的变动。主要包括变更信托目的和信托授权。
信托变更分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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