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故意是刑法学术语,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
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
“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范围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基本认识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
实践中,某些犯罪的故意便是由概括故意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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