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关于“少量”的标准,在补充通知中明确,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此后,全国各省陆续根据该通知制定地方版细则。
而这种“逢年过节”往往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7个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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