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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