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1. 《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再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复制品。
2. 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 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的途径、方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以盗窃,欺骗,伪造,威胁,利诱,贿买等方式取证。也不能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4. 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也可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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