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如何变租赁人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赁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 过户申请书。

使用权房的受让方必须是本市户籍。出让方要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索取征求房屋隶属的房管所(物业公司)同意转让与否的征询意见单,征询内容包括所在的地块有没有因为即将动拆迁而冻结转让;有没有违章搭建;出让方有没有退路;有没有欠缴房租等事项。如都符合,由房管部门签署同意转让意见,再返回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一般来说,受让方在对方没有看到出让方拿到房管部门对该房转让无异议的征询单前,不要轻易作出包括预付定金在内的购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