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的罚款标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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