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金融债券,其发行主体明显不同。证券公司债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发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则是以银行为主,所以明显的证券公司债券不能归类于金融债券。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如侵害到您的权利,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