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离职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非正常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非正常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业将有权停止继续缴纳自离职工的社保及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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