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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