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时效的规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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