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缔约上的过失的表现形式有: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 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 未尽告知义务。
3. 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如侵害到您的权利,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