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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