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这种行为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之一,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双方都可以主张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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