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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