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税务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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