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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