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2.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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