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
3.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
4.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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