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不是让持有人必须卖。要约是指希望受要约人同意自己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要约是没有强制性的,如果受要约人不同意的,未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要约就会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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