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提刑官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
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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