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申请设立应当向相关机构提交筹设批准书,相关章程,有效证明文件,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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