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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