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到第182条、第184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1. 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