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害行为,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 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3. 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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