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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