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行为记录的各种错误。
二、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错误。
三、诊断结果错误。
四、病历涂改错误。
五、病历制作人员的资质问题。
六、病历上的签名问题。
七、医嘱问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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