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均可以自主指定受益人的人选,同时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相应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并非简单地口头通知就可以实现,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按照规定做出批单变更后,才成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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