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放弃权包含: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5条第二项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作为撤销权消灭的事由之一。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应当向相对人表示:以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自行为完成之日起产生放弃的效力。“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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