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那些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 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 收养人无子女。

2.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