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之一。
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1)受益负担公平说。
亦称“受益原则”。
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
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
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
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
(2)天赋能力公平说。
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
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
(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
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负担说。
亦称“支付能力说”。
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
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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