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一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最迟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不予批准。
续签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使用权续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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