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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