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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