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者签订委托合同以后,须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如果置业者不要这套房,则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提供这套房给置业者,则中介机构只须退还定金给置业者。
这种定金条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违背了法律设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业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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